去年10月29日,徐某到北京市丰台区某沐浴中心洗浴,将手机、寻呼机、储蓄卡及现金900余元和衣服一起放在该沐浴中心衣柜内,并锁好了柜门。当他准备回家时,发现衣柜已被撬开,其中物品不翼而飞。服务员帮助找回衣服,但其他物品均丢失,徐某起诉到法院。
庭审过程中,沐浴中心表示愿意赔偿徐某现金900余元及一部新手机和一台新寻呼机。徐某则要求赔偿16168元。沐浴中心仅愿意赔偿4000元。调解无效。
法院对徐某所述的手机、呼机进行价格鉴定,合计550元。2月14日,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徐某经济损失1671元。法院提醒公民,在打官司时,要在合理范围内提出要求,否则法院无法支持。
(《检察日报》2001.2.16)